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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bjgqjfvipls.com/   时间:2018/6/27 9:55:54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估价收购有哪些特征

1、收购股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收购对象包括目标公司有表决权的流通股票、可转换成有表决权股票的公司债券、认股权利证书、优先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

3、目标公司既可以是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尚未挂牌交易、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4、收购者是公司或企业、财团等,个人不得作为收购者。

5、收购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股权收购的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常见的股权收购的方式:

1、一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股权总额20%的公允价值与M公司股权60%的公允价值相等,则无需支付补价,反之,则需支付补价。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则该补价称为非股权支付额。

如果站在乙公司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乙公司以其控股企业M公司60%的股权对甲公司投资(增资扩股),如果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现金,则现金支付额一并计入乙公司的投资成本。

2、一家公司以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其持有M公司55%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N公司60%的股权。这种股权收购方式也被称为股权置换。

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非股权支付额,也可以是股权支付额,或者是两者组合,但只有以本公司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才能作为股权支付额对待。如果以持有的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则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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